11月19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振卿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許某系博特醫藥化工有限公司工人。2010年5月8日,許某與其他工友在其宿舍喝酒至當晚11時許,許某因與工友楊某不合,欲找楊出氣。次日凌晨0時許,許某攜帶菜刀騎自行車至啟東市北新鎮楊某的租住處尋找楊未果后,至工廠找楊某,在濃縮車間找到正在工作的楊。許某喊楊出來,當楊某走到車間門口時,許持菜刀砍楊某,致其左側下頜骨骨折,左手掌等處皮膚裂傷。后許某逃離現場回宿舍整理好衣服后離開啟東。2010年6月4日,許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城東派出所抓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審理中,許某得到了被害人楊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振卿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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