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施工中發生意外,工人從樓上摔下受傷。雇主理應承擔責任,但因賠償太多,雇主不能接受,遂相互推諉。無可奈何之下,工人李某將雇主及其發包人、分包人告上了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00810月,鎮江某建筑公司與被告甲公司簽訂一份《聯營責任合同》,約定雙方對句容市某小區住宅樓建設工程聯合施工,聯營方式為甲公司獨立經營、自負盈虧。20098月,甲公司與王某簽訂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甲公司將該住宅樓的外墻粉刷和內部裝修等土建施工分包給王某,后王某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張某。張某承接該工程后,雇傭了工人李某從事外墻粉刷工作。至此,該工程被轉包了四次。200910月的一天下午,因腳手架斷裂,李某從樓上摔下受傷。事故發生后,雇主張某先后拿出9萬余元用于李某臨床治療。因對賠償數額未能達成一致,張某對李某的后續治療開始推托起來。經鑒定,李某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201011月,經法官審理認為,被告甲公司將自己承接的建筑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關資質的王某,王某又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張某,因此被告甲公司以及王某應與雇主張某對工人李某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是依法判處雇主張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14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還需支付5萬余元,被告王某和甲公司對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