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投保車輛超載50%系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亦為違反法律關于機動車裝載規定的行為,保險公司按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010919,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平江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并以終審判決的形式確定了超載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2006918,原告某工廠為其所有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基本險不計免賠B款。2007617,原告車輛駕駛員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連環撞車交通事故,經過交警認定,原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超載駕駛承擔次要責任。事發后,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訴原告要求賠償相應損失,經吳江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共計77955.30元。之后原告到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超載為由,拒絕理賠。為此,原告起訴某保險公司至平江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按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超載駕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行為,同時也是本案所涉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部分中明確規定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明顯屬于超載,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同時,原告在投保時在作為保險合同組成部分的投保單上的投保人聲明欄下方蓋章,可見其對投保人聲明所載的內容是認可的,更何況禁止機動車超載應該是駕駛員應該具備的基本常識之一,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就免除責任條款已經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應盡的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發生效力。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