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中法院受理一起因無證拆房受傷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本案原告李某與同村幾個村民通過長期合作,形成合伙拆房關系,每個人都可以自己談業務,然后一起拆,收入按照出勤情況分割。盡管成功拆除了不少房屋,但他們一直處于無資質狀態,并未依法領取相關拆房資質手續。

 

200812月,原告李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一份廠房拆除協議,約定李某為被告拆除廠房,明確在李某拆除房屋及開溝施工后由被告一次性付清拆房費用,且實際拆房行為不受被告指揮和控制。2009116,原告李某在拆房是不慎跌傷,致頸、腰部受傷,經揚中市人民醫院鑒定,原告的損傷多處構殘,分別構成人體損傷七級、八級、十級傷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需長期二級護理。事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50余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承攬人李某在完成工作工程中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某公司選任無資質的李某來拆除房屋,存在選任定作人不當的過失,應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李某作為合伙拆房關系中一員,其在執行合伙事務時遭受損失,全體合伙人應該共擔責任,但本案中,原告放棄了對其他拆房合伙人的訴訟請求,被告對其他合伙人應當承擔的部分賠償,不應承擔責任。經耐心調解,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承擔原告部分損失4萬余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