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女婿洗車行開業慶典時,因購買的爆竹有質量缺陷,將自己的左眼炸殘。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這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008518,原告陳某女婿開辦的洗車行開業,在慶典時燃放了從被告鄧某處購買的爆竹—發財炮,該品種爆竹由被告某公司總經銷。在燃放時,有一爆竹斜射進屋內,將原告陳某左眼炸傷。當日,原告入住金壇市中醫院治療,后轉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醫院治療,左眼球最終被摘除致殘,并花費醫療費等10434元。

 

庭審中,被告鄧某辯稱,炸傷原告的爆竹并非出自他經營的經營部,而且他經營的爆竹均是從某公司進的貨,該公司是金壇煙花爆竹的總經銷。被告某公司則辯稱,原告無證據證明有關爆竹是該公司經銷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請求。

 

為查證爆竹的產品質量問題,因原告申請,金壇法院依法委托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本案所涉發財炮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該爆竹內包裝標志生產日期無月份;平穩性不夠;引燃時間不符合要求;引火線含氯酸鹽,燃放性能有嚴重缺陷,會導致人身、財產等高概率的嚴重傷害。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原告舉證和公安機關所作調查等,法院對兩被告就該案有關爆竹之品種及來源所作辯解不予采信,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陳某有關損失計人民幣162745元。后常州中院經二審后認為,被告某公司不直接承擔責任,鄧某承擔責任后,可依買賣合同約定主張合同權利,遂改判鄧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