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妻子意外懷孕,夫妻發生矛盾,妻子訴訟離婚,但心里卻并不想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王某與丈夫祁某1985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86年臘月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一直未領取結婚證,1987821生一男孩。婚后雙方感情較好,近年來妻子在外打工,丈夫在家務農照料小孩與老人,近期夫妻因妻子的懷孕偷偷滾產發生矛盾,原因是所懷小孩并非其丈夫的小孩,雙方由此產生矛盾。妻子無顏面對丈夫即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庭審中,丈夫表示只要妻子改正錯誤,愿意原諒妻子,夫妻感情較深,不同意離婚,妻子雖想里不想與丈夫離婚,但無法面對其深愛的丈夫,在法庭多次勸說下,仍堅決要求法院判決,不同意調解和好。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在舉行結婚儀式時雙方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雙方屬事實婚姻關系。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雖然原、被告目前有一定的矛盾,但雙方仍是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原、被告雙方應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慎重考慮,妥善處理好雙方婚姻關系事宜。鑒于上述情況,本院認為原告現在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與被告祁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