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拖布頭 四小伙騙得11余萬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0-11-17 瀏覽次數:707
從網上低價采購大量拖布,然后設計圈套騙人購買,
個體戶“代購拖把”頻頻受騙
今年6月11日,個體工商戶劉某至張家港市乘航派出所報案稱,自己接到一個自稱是浦項公司采購部經理劉總的電話,對方以購買液壓油為誘餌,后又說浦項公司要搞衛生需要訂購拖布頭,并提供了一個拖布經銷商的電話號碼指定其向該經銷商購買1000個“紅豆牌”拖布頭,其購買后要送貨給劉總時卻無法聯系到,才知道自己上當被騙了18800元。無獨有偶,當日下午,從事煙酒經銷的個體工商戶陸某也向乘航派出所報案稱自己“代購拖把”被騙了18800元。同日,蘇州市相城區北橋派出所也接到在張家港大新鎮從事煙花爆竹生意的唐某的報案,唐某聲稱自己“代購拖把”被騙了18700元。
民警經過比對發現三起詐騙案使用的手機號碼都為同一號碼,并通過刑偵技術手段確定蘇E1GC11汽車及林學華等多人有詐騙作案的重大嫌疑。
四人編織“拖把交易網”
今年4月,剛剛出獄的林學華來到蘇州找工作,丁可、徐子淇、程國學等朋友紛紛打來電話祝賀其重獲自由,三人先后來蘇州找到林學華,準備一起做點碎布生意。四個人湊到一塊后,發現生意不好做,林學華就說近來在南京、廣東等地 “代購拖把”行騙很流行,其他三人覺得這是個“好行當”。
決定之后,四人認為應當做些準備工作,首先在網上以2元/個的價格購買了數千個劣質拖布頭,然后四人開車在張家港逛,并記下沿途個體商店的名稱、經營范圍和電話號碼。為防止別人查到自己的身份信息,四人在路邊買了幾張手機號碼卡。回到租住處,四人對如何開展行騙進行了詳細計劃。
一日三次行騙拿到50000余元
半個小時后,徐子淇再次撥通劉某手機,稱浦項公司下午要搞衛生,需要2000個消毒拖把,只要拖布頭,并強調一定要“紅豆牌”。劉某表示自己不是做拖把生意的,也沒聽說過這個牌子,一下子不知道去哪里采購。徐子淇便告訴劉某,自己以前有個做拖把生意的客戶,因為拿回扣的事情鬧翻了,自己不方便和他聯系,如果劉某愿意則可以和他聯系以自己的名義購買2000個“紅豆牌”拖布頭,下午和液壓油一起送到浦項公司。劉某遂答應了,徐子淇把一個李姓“拖把經銷商”(程國學)的手機號碼給了劉某,并告訴其“紅豆牌”消毒拖布頭的價格是19元/包,但送貨單要開21.5元/包。
掛完電話后,劉某與程國學取得聯系,程表示自己在外地進貨,可能只有1000包,18.8元/包,并給了其送貨的人(丁可)的電話,讓劉某到立交橋邊上取貨。上午10點,其到立交橋邊取貨,給了丁可18800元。下午兩點多,劉某準備送貨,徐子淇打來電話讓其四點再送過去。下午四點多,劉某給徐子淇打電話,電話已經關機。劉某打開拖布清點發現只有500個,才知道自己上當了。
同日,林學華冒充浦項公司采購經理“劉總”,以同樣的方式騙得從事煙酒經營的陸某18800元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唐某187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學華、徐子淇、程國學、丁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企業經理、警官等角色,虛構訂購大量拖把的事實,詐騙公民錢財,數額巨大,其中被告人林學華詐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林學華、丁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詐騙罪,系累犯,均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丁可因涉嫌詐騙犯罪歸案后,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詐騙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四名被告人歸案后自愿認罪、本案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得到挽回等情節,對四被告人均酌情從輕處罰。遂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學華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徐子淇、程國學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分別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丁可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