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系臺灣居民,現為某娛樂公司總經理,與張某系朋友關系。20098月初,蘇某打算開設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但因為其系臺灣居民,不符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遂與張某商定由蘇某借用張某身份證開設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股票的出資、日常交易及買賣盈虧均由蘇某自行負責,與被告無涉。后蘇某以張某的名義在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常州某營業部開設了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戶進行股票交易行為,之后所有股票的出資、買賣、盈虧均由蘇某實際操作和承擔。

 

201010底張某突然不辭而別,蘇某發現張某修改了證券交易密碼,掛失了證券交易的建行儲蓄卡。蘇某認為自己是股票賬戶資產的實際控制人及所有人,張某的行為侵害了蘇某的資產安全。蘇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張某名下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常州某營業部的上海證券交易賬戶A759024684號、客戶號002000012270號的股票現值歸蘇某所有,并判令張某返還該股票的現值及資金余額。

 

法院通過庭審及庭后到銀行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并結合著雙方的協議,以及蘇某的賬戶多次有資金流出,進入張某賬戶的事實,同時結合持有人為張某的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交易卡、戶名為張某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賬戶卡、持卡人為張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都由蘇某保存這一重要事實,最終判決確認被告張某名下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常州勞動西路營業部的上海證券交易賬戶A759024684號、客戶號002000012270號的股票現值及資金余額歸原告蘇某所有,另被告須限期返原告還股票現值及資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