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工地撒野,運輸未留神,致石頭墜落受傷住院。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判決被告陳某、韓某賠償原告孫某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666.80元。

 

方某將石子裝卸業務以每噸2.5元的價格發包給陳某和韓某。2010615,孫某因項鏈損失問題,與女兒一起到方某經營的沙石場無理取鬧。方某多次說服無效后,報警帶走孫某母女二人。因在派出所未見到方某,遂又來到了沙石廠,繼續站著運輸石頭的端口下。陳某、韓某運輸時未注意到,致使孫某受傷,住院三天,各種費用總計2564.3元。因多次協商未果后,孫某將方某、韓某、陳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孫某與被告方某有矛盾,理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現原告以解決其與被告方某之間的矛盾為要挾,阻止被告韓某、陳某輸送石子,且在阻止過程中受傷,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韓某、陳某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輸送石子,輸送帶上石子掉落致原告受傷,對此,被告韓某、陳某應負賠償責任。本起糾紛雖然起源于原告與被告方某之間的矛盾,但因被告韓某、陳某與被告方某之間是加工承攬關系,被告方某對被告韓某、陳某在石子裝卸過程中沒有管理和指揮職責,故其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