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豈能討說法 墜石受傷須分擔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1-14 瀏覽次數:595
母女工地撒野,運輸未留神,致石頭墜落受傷住院。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判決被告陳某、韓某賠償原告孫某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666.80元。
方某將石子裝卸業務以每噸2.5元的價格發包給陳某和韓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孫某與被告方某有矛盾,理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現原告以解決其與被告方某之間的矛盾為要挾,阻止被告韓某、陳某輸送石子,且在阻止過程中受傷,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韓某、陳某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輸送石子,輸送帶上石子掉落致原告受傷,對此,被告韓某、陳某應負賠償責任。本起糾紛雖然起源于原告與被告方某之間的矛盾,但因被告韓某、陳某與被告方某之間是加工承攬關系,被告方某對被告韓某、陳某在石子裝卸過程中沒有管理和指揮職責,故其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