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戴雪峰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201022321時許,戴某酒后駕駛轎車,沿啟東市22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路段時,先與由西向東由徐某駕駛的摩托車碰撞,致徐某跌地,后與周某停在道路南側非機動車道內的轎車發生碰撞,致該轎車車身左側碰到道路南側的交通標志桿,交通標志桿倒地過程中又碰撞夏某擺設的小吃攤位,小吃攤位又碰撞施某的轎車。事故發生后,戴某即駕車掉頭逃離現場,掉頭逃離過程中再次與跌地的徐某發生碰撞。現場群眾楊某發現戴某駕車掉頭,立即上前打開其車門,抓住戴某衣領阻止其逃跑。而戴某卻加大油門逃離現場,楊某抓住車門追趕十余米后,因車速過快被迫松手并摔倒。當晚人徐某被交警送至醫院時已死亡。經法醫鑒定,徐某系遭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戴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戴某經朋友勸說于24日下午至海門市公安局包場中心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實供述肇事事實。戴某共交納賠償款8萬元。27日,啟東交警隊要求對徐某尸體進行法醫學檢驗,但徐某親屬代表不同意尸體檢驗,并表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害人親屬自行負責。同年66日,交警隊經與法醫聯系,法醫認為徐某顱腦損傷是戴某第一次撞擊所致,還是逃逸時撞擊所致已無法查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雪峰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盲目行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肇事后駕車逃逸,情節特別惡劣,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