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是一個80后年輕小伙,曾因犯搶劫罪,于2006117被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然而,高某并不思悔改,2010125日夜,經過多次踩點,被告人高某駕車至江蘇省響水縣某步行街,將目標鎖定安踏專賣店后,他乘著夜色,無人看管,將安踏專賣店們撬開后,進入安踏專賣店內實施盜竊,竊得衣服30余件、電腦1臺、手機2部,合計價值人民幣10439元。

 

被告人2006117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經過10天上訴期限,從2006128開始起算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滿日期是2010127。但是高某于2010125日夜再犯盜竊罪,僅差一天時間緩刑考驗期就滿了。

 

響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被告人高某尚處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撤銷(2006)灌刑初字第03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被告人高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部分,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