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戶村民湊錢放養魚苗,本想等魚長大賺個口福,沒曾想有人捷足先登,將水塘撈得一干二凈。無奈之下,八戶村民將捕魚者告上了法院,他們的訴求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呢?近日,句容法院審理這起因捕捉塘魚而狀告他人侵犯財產的案件

 

2010年春節后,位于句容天王某行政村村委會對王某等十位村民所在的水塘進行清淤改造,改造后十戶共同管理水塘用水,期間王某等八戶村民曾與被告李某和張某商量在塘內放養魚苗事宜,遭到兩戶村民的拒絕。2010416,王某等八戶村民放養了鏈魚、草魚、青魚等魚苗,共價值100余元。到了今年8月,因農田灌溉而在該塘抽水,在該塘水快干時,被告李某和張某在該塘內魚全部捕捉回家。為此事,王某等人要求該村村民調解委員會處理徐正強賠償魚損失事宜,但李某和張某否認捕魚的事情,最終調解無效。

 

201011月,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等人認為李某和張某將水塘的魚捕捉回家而造成自己損失。但其所舉證據及庭審情況只能說明塘內有魚以及被告有捕魚之行為,不能證明魚苗的投放情況、被告所捕魚的數量以及該數量是否超出其在該塘應享有的魚份額,亦不能否認有其他人參與捕魚之事。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對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于是依法做出駁回王某等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應注意搜集對自己的主張有利的證據,如音頻、視頻、購買發票、權威鑒定機構的鑒定證書等有效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