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蘇省無錫濱湖區法院的法庭上,出現了一對兄妹倆。妹妹以原告身份將霸占其房子多年的哥哥告到了法院。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判決哥哥搬離妹妹房屋。

 

2003年哥哥住進了妹妹家另一套房屋。妹妹多次要求哥哥遷出,但均被哥哥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此,近年來兄妹倆產生了一些矛盾。妹妹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哥哥立即遷出,并承擔以前口頭約定的每月1000元的一年租金,計12000元。看著從小一起長大的妹妹,哥哥傻了眼,同意搬出。但自己的所分配的房屋正在裝修,到20115月他才肯自動搬遷。當時住進去時沒有任何約定要付租金,所以不承擔任何租金。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的保護。哥哥無法律依據占有他人房屋,妨害了妹妹作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故法院支持妹妹要求哥哥搬出房屋的訴訟請求。妹妹主張要求哥哥承擔租金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哥哥的辯稱無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