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未經登記 調解離婚難以處理
作者:程庭剛 發布時間:2010-11-16 瀏覽次數:582
近日,射陽法院耦耕法庭適用訴前調解程序成功處理一起離婚糾紛,與眾不同的是,該案夫婦兩人所協商的孩子撫育方案未能通過法院確認,原因在于夫婦二人的收養行為未經相關民政機關合法登記。
黃某與沈某均系射陽本地人,10年前二人經介紹相識戀愛后登記結婚。2007年,結婚多年未生育小孩的夫婦領養了一位小孩,后將該兒童以夫妻的婚生孩子名義登記在家庭常住人口登記簿上。2010年初,二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難以和好。2010年11月初,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沈某離婚。該案在訴前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得知以夫婦二人婚生兒登記的孩子實際是領養的,二人未曾到民政局進行相關登記手續。
經過調解,二人就婚姻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簽署離婚協議。關于小孩撫養問題,因收養行為未經登記,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暫未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在該起民事訴訟糾紛中難以處理,承辦法官遂告知當事人到民政局補辦相關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