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改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類案件審判時間長、調解難度大的不利局面,錫山法院東湖塘法庭對癥下藥,創新“訴前鑒定調解”新模式,在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環節調整至立案前,并在鑒定結論得出后先行調解。一件矛盾較大的道交案件在運用此種新模式進行處理后當天立案、當天就調解結案。

 

東湖塘法庭在審理涉道交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發現,保險公司一方往往會由代理律師代為訴訟,按照相關訴訟流程,保險公司代理人直到開庭之日才能知曉原告經鑒定后確定的具體賠償數額,而一旦雙方意見分歧較大,代理人鑒于委托權限限制,須向公司領導層層匯報后方能確定是否接受調解方案,導致審限一拖再拖。而“訴前鑒定調解”模式將司法鑒定前置于立案前,讓保險公司有充分的時間就調解方案進行匯報確認,同時在法庭組織庭前調解時,雙方可就賠償數額交換意見并自行協商,在有效縮短審限的同時,能夠提高案件調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