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陽法院耦耕法庭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提起離婚之訴的丈夫在法庭之上遭到妻子娘家人的強烈不滿。庭審結束后,他們紛紛指責原告不講夫妻情面,除了重男輕女,還要拋棄患病的妻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性格不和,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發生吵鬧。我長期在外打工,被告長期居住在娘家,雙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10月,雙方發生矛盾后被告王某回娘家居住,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孩隨原告生活,被告貼補撫育費。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是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的,雙方在充分了解后才領取結婚證的,婚初夫妻雙方感情很好,兩人一起到上海打工時互敬互讓、相處融洽。200611月我生育一女孩后,原告的父母重男輕女,對我不滿才導致夫妻兩人產生矛盾的,我到娘家住是因為我身患重病,在原告家無人照料,我不同意離婚。

 

射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被告王春霞身患甲亢疾病及其他家庭生活瑣事,原、被告間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駁回原告范某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