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豐縣法院審結了首例通過網絡銷售假藥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11月至20104月間,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辦事處五里店其租住處,在明知其銷售的消渴丸為假藥的情況下,仍通過互聯網向外發布銷售信息,后通過物流公司向江蘇豐縣、廣州銷售,銷售假藥消渴丸共計1000瓶。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違禁品“消渴丸”1000瓶予以沒收。鑒于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