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位私家車主,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家汽車修理廠的小吳,小吳稱如果汽車有什么問題都可以找他,保證物美價廉得把車修好。王先生的車正好要加冷凍液,而且有個地方需要補一點漆,就找了小吳,小吳也爽快地答應了,并相約在這家汽修廠見面。
在汽修廠里,小吳一副熟門熟路的樣子,帶著王先生談價錢、找師傅,儼然就是這里的員工。冷凍液很快就加好了,但是師傅說補漆后晾干需要一點時間,王先生最好把車放在汽修店里,晚些時后再來取,于是小吳提議先開車把王先生送回家,然后由他把車開回汽修店補漆,王先生晚上再來取,王先生同意了。
到了晚上,王先生前去取車,卻發現車不在汽修店了,問及小吳,小吳稱去試車了,請王先生第二天再來取。王先生雖然心生疑問,但是還是回去了。第二天一大早,王先生又趕到修理店,但是他的車卻還是沒有回來,小吳也不在,王先生這下慌了神,四處打聽,修理廠的工作人員說那輛車昨天加好冷凍液,開走以后就一直沒回來……王先生尋車不得,撥打了110,同時要求修理廠出具一份說明,修理廠出具了內容為“王先生的車被開走并非本人意愿,若本車在此期間發生任何事故,一切責任由修理廠承擔”的說明并加蓋了公章。之后在110介入后,查明王先生的汽車遲遲沒有開回修理廠是有原因的,因為小吳在送王先生回家后回修理廠的路上,發生了車禍,人沒有受傷,但是車輛損壞挺嚴重,車輛已經被拖走。
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出險后以“車輛在維修期間發生事故不予理賠”為由拒賠,而王先生、汽修廠、小吳三方對車輛損壞的賠償問題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王先生將汽修廠和小吳訴至滄浪法院。在法庭上,爭議的焦點是王先生要求小吳和汽修廠共同賠償他的損失,而汽修廠稱,小吳根本不是他們的員工,而是一名職業“車托”,就是小吳在外面拉客源,把客人介紹給汽修廠后領取一定的回扣,與汽修廠只是合作關系,因此汽修廠認為小吳把車開走是經過王先生同意的個人行為,汽修廠不應負責,最終小吳也承認了他“車托”的身份。
滄浪法院審理認為,小吳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小吳不是汽車修理廠的員工,但在事發后,汽車修理廠在“說明”上加蓋公章,可以視為其對“說明”載明的內容予以認可,其愿意承擔責任。最后判決小吳承擔車輛損失費三萬五千元,汽修廠對小吳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