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有十余載,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后協議離婚,后經親友勸說雙方又進行了復婚登記,后又因瑣事發生矛盾,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楊某與丈夫劉某于1991年農歷正月按照傳統方式舉行婚禮,同年農歷725生一女,1997農歷415生一子,一家四口生活的溫馨幸福。近年因夫妻矛盾,雙方于200954雙方補辦婚姻登記后,于513雙方民政辦理協議離婚,后經親友勸說,雙方和好,并于2010127雙方又進行了復婚登記。復婚初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庭瑣事再次發生矛盾,妻子遂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雖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雙方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互敬互愛,珍惜夫妻感情,顧及家庭子女利益,原、被告之夫妻關系應能改善。鑒于原、被告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作出駁回原告楊某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