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受理一起因建房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經承辦法官整整五天調解,五方當事人終于達成協議。

 

原告的親屬王某系木工,在木工工頭陳某手下做工多年。今年7月初,顧某家未經審批新建樓房,就找到瓦工頭吳某,雙方約定按每平米110元包工承建,但不包括木工及電工工程。開工后,房主顧某另找到木工工頭陳某及電工工頭周某幫其施工,并口頭約定按工日支付報酬。912,因頂層樓板未安裝到位,瓦工叫電工蔣某一同抬移樓板,因雙方配合不好,蔣某失控跌倒,跌倒過程中,手下意識的一揮,將站在墻頂上的木工王某拉下跌落地面,致王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23天后死亡。因賠償事宜,王某親屬找到木工工頭陳某,陳某以不是在從事木工過程中受傷死亡,而是被電工蔣某拉下跌倒受傷死亡而拒絕賠償,找到電工工頭周某,周某又以電工是幫瓦工抬樓板致傷,應由瓦工工頭賠償,找到瓦工工頭吳某,吳某又將責任推向電工。死者家屬索賠無果,一方面將尸體抬至房主所在村部,另一方面起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要求房主及三位工頭共同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30余萬元。  

 

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真分析案情,從雇用關系處理,其雇主陳某應當賠償;從第三人侵權角度處理,共同抬樓板的瓦工及電工的雇主即吳某與周某應當賠償,但電工是否屬于為瓦工的義務幫工?此外,作為房主顧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還是連帶責任?考慮到案情的復雜性,以及五方當事人當面調解有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承辦法官采取了分別調解的工作方法,連續四天,每天找一個被告做工作,通過法律講解、情理疏導,以誠心、細心、耐心打開原、被告的心結,終于在第五天,原、被告五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四被告均向原告作出賠償,共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4萬元且均已履行。一起已激化案件,在法官的調解下化解,并贏得了當地群眾及政府的廣泛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