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約定成立合伙企業,其中兩方以裝飾裝潢作為出資,豈料企業尚未登記設立就終止了合伙協議。裝修公司上門索要裝潢款時,已是人去樓空。裝潢老板遂一紙訴狀將三個合伙人告上了法庭。

 

女士、先生、先生系多年好友。見近年來繡品生意紅火,三人又熟悉這方面的業務,就合計著設立一家繡品公司合伙經營。內部約定,女士和劉先生以裝飾裝潢作為部分出資。2006年上半年,該繡品公司(實際未注冊)租賃的辦公樓委托先生的公司進行裝潢。至20068月工程竣工,女士在工程結算單上簽字確認裝潢總價為51475元。

 

熟料,合伙人之間因經營方式、分紅等問題發生了嚴重的分歧。20067月,裝潢工程尚未竣工,先生作為甲方、女士、先生作為乙方簽訂了一份終止公司經營的應收應付款協議。約定該繡品公司于20065月終止經營,公司合作期間的應付款包含所有員工工資(除房租費及水費不在內),由乙方負責付清,與甲方無關(裝潢款不在內)。此后,辦公現場被出租人收回,先生多次催討裝潢款,三人均以各種借口推諉。

 

庭審中,女士和劉先生未作答辯,先生則提出,張、劉二人以裝飾裝潢出資,現合伙已經終止,故裝潢款不能作為合伙的應付款。女士簽字確認的工程結算單,只能證明數量、項目是正確的,對于價格、付款方式沒有確定。

 

因裝潢現場已不存在,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對裝飾裝潢的價格也無法進行鑒定。法院審理后最終認定,工程總價以結算單為準,判決三個合伙人支付裝潢款51475元并承擔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該案的特殊性在于合伙企業未設立,但已實際經營。民法通則三十五條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即使合伙人之間就合伙期間的對外債務的承擔存在約定,但該約定也僅在合伙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對先生的抗辯不予支持。同時,承辦法官提示,如果合伙企業成立后對外結欠債務,合伙人對該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無論合伙企業是否成立,內部約定均不構成對抗外部債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