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解散拖欠裝潢款 內部約定被判不具對外效力
作者:馬毅萍 錢曉平 發布時間:2010-11-11 瀏覽次數:676
三人約定成立合伙企業,其中兩方以裝飾裝潢作為出資,豈料企業尚未登記設立就終止了合伙協議。裝修公司上門索要裝潢款時,已是人去樓空。裝潢老板遂一紙訴狀將三個合伙人告上了法庭。
熟料,合伙人之間因經營方式、分紅等問題發生了嚴重的分歧。2006年7月,裝潢工程尚未竣工,
庭審中,
因裝潢現場已不存在,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對裝飾裝潢的價格也無法進行鑒定。法院審理后最終認定,工程總價以結算單為準,判決三個合伙人支付裝潢款51475元并承擔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該案的特殊性在于合伙企業未設立,但已實際經營。民法通則三十五條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即使合伙人之間就合伙期間的對外債務的承擔存在約定,但該約定也僅在合伙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