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豐法院西團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在該案中原告吳仕芹訴稱,200911日,被告劉扣芳與其丈夫顏習海(顏習海于2009年年底因車禍去世)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條,被告奚廣道簽字做擔保,自愿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借款期滿后,我多次向兩被告追索,但兩被告至今未予償還。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元,并按約定利率承擔利息。

 

被告劉扣芳辯稱,該借款屬實,是我與丈夫顏習海借的,借條上的劉扣芳三字是我本人所簽,但是我現在沒有錢還。

 

被告奚廣道辯稱,我不曾為該借款做過擔保。借條上的奚廣道三字并非是我簽的。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911,被告劉扣芳與其丈夫顏習海(顏習海因車禍已去世)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條,該借條載明今借到吳仕芹人民幣現金伍仟元正(¥5000元正)還錢日期20091130。今借人顏習海,劉扣芳,月息15‰計算,身份證號320926640713327,借錢日期200911,擔保人承擔一切還款責任,愿意擔保此借條金額,如果不還,擔保人愿意還款。擔保人簽名:奚廣道等內容。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劉扣芳、奚廣道未能依約承擔還款及保證義務。原告吳仕芹追索無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本院就被告奚廣道在借條上的簽名委托南京師范大學鑒定中心鑒定,南京師范大學鑒定中心于2010827作出南師大司鑒中心【2010】文鑒字第32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署期“200911的《借條》中的奚廣道簽名字跡與提供的筆跡樣本是同一人書寫。

 

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借條原件、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等證據,大豐法院西團法庭作出了以下判決:一、被告劉扣芳償還原告吳仕芹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元,并支付人民幣5000元自200911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二、被告奚廣道對被告劉扣芳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