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擔保簽字 司法鑒定幫忙
作者:羅公鋒 吳振華 發布時間:2010-11-11 瀏覽次數:645
近日,大豐法院西團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在該案中原告吳仕芹訴稱,2009年1月1日,被告劉扣芳與其丈夫顏習海(顏習海于2009年年底因車禍去世)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條,被告奚廣道簽字做擔保,自愿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借款期滿后,我多次向兩被告追索,但兩被告至今未予償還。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元,并按約定利率承擔利息。
被告劉扣芳辯稱,該借款屬實,是我與丈夫顏習海借的,借條上的“劉扣芳”三字是我本人所簽,但是我現在沒有錢還。
被告奚廣道辯稱,我不曾為該借款做過擔保。借條上的“奚廣道”三字并非是我簽的。
經法庭審理查明,
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借條原件、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等證據,大豐法院西團法庭作出了以下判決:一、被告劉扣芳償還原告吳仕芹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元,并支付人民幣5000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