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卻未在現場及時報警,起訴至法院不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事實的相關證據,吳江法院法官真情調解,成功化解了這起交警部門未作事故認定的糾紛。

 

2010327上午9時左右,李女士沿227省道步行至吳江市平望鎮鶯湖橋南側被一貨車撞倒,后被送至吳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下午1點半李女士在醫院才想起報警,于是通過電話向公安交警部門請求處理。后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認為,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卻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因此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不能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無奈之下,女士向吳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肇事司機、車主及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損失1萬余元。事故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女士雖然持《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但并不代表事故一定發生過,因此對本案的事實有異議,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案件的韓長安法官認為,如果僅從證據上“原告自己舉證不能”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話,案件是結了,但“事”卻未了,且很有可能引起上訪。本案中關鍵是查明事故事實,而肇事司機吳某遲遲不到法院講明事故發生的經過,每次吳某均以在外地跑業務為名拒絕。但韓法官沒有放棄,先后近四十次的通話實實在在打動了司機吳某。2010114,肇事司機吳某來到法院講述了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并愿意賠償女士的損失,并對周圍的群眾講“韓法官是真心為老百姓做事情,我心服口服”。最后,在韓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女士得到賠償,十分感謝韓法官所做的工作。青年法官韓長安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讓人民群眾深切體會到了“司法為民”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