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丹陽法院民二庭邀請眼鏡商會人員共同參與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原告北京華農峰科貿有限公司與江蘇亞光光學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于今年422日向丹陽法院起訴,認為自2002年至20086月,被告欠其價款119000余元。被告認為雙方發生業務往來是事實,但雙方帳目已經結清。該案由于時間跨度長,業務量大,雙方對帳又不全,證據較多,因而給審理帶來一定難度。此案經三次庭審,法院也多次應當事人申請到有關部門調查取證,一些證據仍難于固定,而且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不愿調解。考慮到該兩法人均系眼鏡行業企業,丹陽眼鏡商會人員對其存在著人脈和行規了解的優勢,丹陽法院民二庭遂根據共建協議,在征求丹陽眼鏡商會人員意見后,邀請商會秘書長與審判人員一起召集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法院著重于法律對證據的認定規則,商會側重于行業內部的交易習慣,經兩個多小時的工作,雙方終于接受了法官的調解建議:被告于1115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45000元。該案終于得到妥善解決,雙方當事人對于法院審判人員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表示感動的同時,也對法院這種創新的調解方法表示了贊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