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車肇事父母埋單
作者:徐廣芹 發布時間:2010-11-11 瀏覽次數:685
耿某與倪某系同班同學,關系較好,但均未滿16周歲。倪某的父親為了倪某上學方便,給倪某買了輛電動自行車。一天放學后,耿某與倪某相約到小飯店吃飯。耿某騎著倪某的電動車背著倪某。耿某在過十字路口后,電動車的腳踏不小心掛到了一輛三輪車,致一位接送孩子放學的老奶奶李某從三輪車上摔了下來,造成老奶奶鎖骨骨折,醫療費花了近萬元。交警隊認定耿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以及家人與耿某、倪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騎自行車上路;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騎電動車上路。倪某的父母因缺乏對法律法規的了解,準許其騎電動車上學,對事故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故倪某的父母即監護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耿某騎車未注意與其他行人保持縱向的距離,造成事故的發生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負主要賠償責任。因倪某和耿某系未成年人,無財產賠償,按照法律規定,其監護人應承擔墊付責任。后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了一致協議,且積極履行了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