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自作多情替債務人還款,后將債務人告上法庭,要求債務人償還其墊付的欠款,近日,射陽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19992月,原告張某與被告藍某、夏某等5人共同出資買斷原洋馬某磚瓦廠,以原告張某為投資人注冊成立射陽縣某磚瓦廠。2000120,射陽某磚瓦廠發包給劉某生產經營,次年926日終止承包合同,終止合同書第4條明確“雙方財物移交后,甲方(磚瓦廠)合計欠乙方(劉某)142122.3元。甲方必須明確時間,分批分期歸還,在2002年元月底前要全部還清。還款主體:由磚瓦廠還給劉某   還款時間:磚瓦廠以劉某按約定還款時間,開據造冊還款”。直到 200524,射陽某磚瓦廠股份歸并給被告夏某,約定合股后的財產所有權歸被告夏某所有。20091011,劉某出據,證明收到原告張某經手歸還的欠款142120.3元,被告藍某、夏某向我院提供帳冊,證明射陽某磚瓦廠與劉某終止承包協議后于2001年已償清劉某欠款。

 

射陽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在與射陽某磚瓦廠簽定的終止承包合同書中,明確欠劉某人民幣142122.3元由磚瓦廠償還。后在并股過程中,亦明確磚瓦廠的債權債務由并股人清收和償還,原告張某個人沒有償還此款的責任和義務。原告張某已支付給劉某的款項,可向劉某主張返還,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其墊付欠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做出駁回原告張某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