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分析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劇增問題
作者:仲璐 發布時間:2010-11-10 瀏覽次數:1129
今年1-10月,金湖法院共受理物業管理糾紛類案件46件,比去年同期的6件增長了666.67%,共審結44件,其中判決2件,調解11件,撤訴31件。這類案件呈現出明顯的群體性特征,極易引起社會各方的關注。
從受理的46件案件看,此類案件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點:
1、案件性質呈現出“兩多”,即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的案件多,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多;
2、訴訟主體呈現出“一多”,即物業管理公司告業主的案件多;
3、結案情況呈現出“兩多一少”,即撤訴結案的多,占72.09%;調解結案的多,占23.26%;判決結案的少,只有2件,占4.65%。
分析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部分物業管理合同對于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過于籠統,對于向業主提供的服務內容規定不明確,缺少量化標準或無法量化;
2、部分物業公司不遵守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未經物業管理部門批準,私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調整收費標準,導致業主拒交管理費而引發糾紛;
3、物業公司管理落后。有的公司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不能根據自己的能力選擇相應的物業、提供適當的服務,遇到問題時,既無制度可循,亦未能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4、少數業主接受有償物業管理服務的觀念淡薄,對定期交納管理費不以為然,有的認為不需要物業服務,有的看到別人不交自己也拒絕交納。
對此,該院提出以下對策:
第一、加強管理。房屋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公司資質要嚴格審查,同時加強物業管理合同的審查;
第二、規范合同。即規范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文本,對其基本內容要規定到位,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約定,防止過于籠統,難于執行。
第三、科學定價。價格管理機關在核定物業費收取標準時,要根據不同檔次的物業服務標準、不同資質等級的物業公司,科學核定;物業公司需做到收支有據可查,支出費用應定期向業主公開。
第四、理性維權。業主在維權時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及時與物業公司溝通、協調,對確需更換物業公司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程序組織完成,避免發生群體事件。
第五、輿論宣傳。即大力宣傳普及物業知識,加強正面的輿論報道,使普通民眾樹立正確的物業消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