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相城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發現公安交警在對交通事故的現場勘查和相關證據材料的收集、保存中,存在著欠細致、欠嚴謹的“六欠”問題,給案件的審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擾,急待加以解決。

 

一、問題的表現

 

一是對于交通事故的現場認定欠細致。現場詢問筆錄一般過于簡單,過于側重一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的敘述,而經常忽略對周圍目擊證人的調查取證工作,也沒有載明駕駛員當時是履行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等重要信息,以致在事后庭審時,法院取證困難并難以查清真相。

 

二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欠準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表述不準確、不完整,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影響程度等未表述,有的甚至只簡單地記明了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責任,而沒有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造成法院庭審時無從了解交通事故事實。

 

三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欠及時。公安交警部門在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沒有及時送達,在開庭時,部分當事人表示從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對責任認定結果不予認可。對于外地車輛或者車主,公安交警部門僅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者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記載不全,導致法院在審理時也無法正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四是交通事故證據材料整理欠規范。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提出異議時,法院到公安交警部門調取相關材料時,經常發現材料不全甚至部分證據材料因沒有及時歸檔整理而已經遺失。

 

五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欠嚴謹。調解協議中遺漏賠償項目或者未明確賠償項目的具體數額,對于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之間關系理解不準確,未明確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如何處理,護理費、誤工費等如何計算問題。被害人因為車禍殘疾或者死亡時,一般會由個別親屬代為簽字,但是未辦理委托代理手續,導致開庭時,部分當事人以親屬未經授權為由對調解協議中的內容予以否認。

 

六是交通肇事方墊付款欠充足。交通肇事方先行墊付的款項不足,在庭審時,經常發現交通肇事方在事故發生后,沒有交納墊付款或者只交納了部分款項,而此時進入訴訟程序后,

 

作為交通肇事方主要財產的車輛已被領回,導致受害人經常會因缺少醫療費用而不能及時獲得治療。

 

二、提出的對策

 

一是加大法律指導和宣傳力度。法院應借助和諧共建平臺,發揮巡回審判作用,進一步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交流,選派業務精通審判人員定期到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關系、交強險理賠、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與標準等法律問題進行講解,只有交警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比較了解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充分說服力的調解。

 

二是加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范力度。審判實踐中,大量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進而產生抵觸情緒和對國家機關的不信任感,法院應積極與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交涉,建議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認定工作,提高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質量和案卷文書質量,在事故認定中,及時控制肇事人并查明駕駛員身份、機動車登記所有人、實際支配人、肇事機動車投保信息等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加以注明,仔細記錄現場目擊證人證詞,加強對事故處理的跟蹤管理,及時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做好事故相關證據材料的收集保存工作。

 

三是加大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的聯動力度。建立定期溝通協商配合機制,結合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車輛實際控制、事故處理經驗豐富優勢,由法院制定交通事故當事人

 

情況確認書、權利義務告知書等,交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實施,能夠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立即留下事故當事人的準確地址和聯系方式,緩解送達難的問題,也能夠使當事人及時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為調解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