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徒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由于被告紀某正在監獄服刑,開庭地點被安排在了江蘇省龍潭監獄。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了同意離婚的調解協議。

 

20076月,51歲的池某認識了比她年長7歲的紀某,兩人很快戀愛并于同年8月登記結婚。不想,婚后僅一年時間,紀某就因涉嫌犯罪被逮捕,隨后被判成立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數罪并罰處18年有期徒刑。20109月,池某向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起訴紀某離婚,稱自己系被紀某“騙婚”,紀某婚前謊稱在南京有一個自己經營的飯店和一套住房,且紀某如今要服刑十八年,她要求離婚。

 

鑒于該案的特殊情況,開庭地點被定在紀某服刑的南京龍潭監獄。由于原被告均表示愿意調解,案件承辦法官組織了庭前調解。紀某在調解中稱同意離婚,但要求池某返還紀某詐騙案中偵查機關退還的500元人民幣。池某表示愿意返還紀某500元錢,但身上沒有現金。為使案件不致陷于僵局,減少當事人二次到異地開庭的成本,承辦法官戴建春主動替原告墊付了500元錢,促成了雙方同意離婚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