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已抵押房屋 法院判合同無效
作者:陸芳芳 南元 發布時間:2010-11-10 瀏覽次數:763
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買房人和賣房人均稱對方構成違約,要求對方承擔責任。然而法院審查后竟發現該房早已設立抵押。
周明經朋友介紹準備購買一套未落學齡戶口的二手房。經了解,這套房還未還清貸款,也未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考慮兒子快到入學年齡,周明還是與劉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周明在
合同簽訂后,周明在
周明訴稱,劉偉拒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實屬違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劉偉辯稱,對方在簽合同時知道該房沒有兩證,而且與銀行聯系好后,對方遲遲不支付首款,屬嚴重違約,
法院審理查明,中國銀行無錫某支行已于
法官點評:《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本案當事人買賣的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買賣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并且也不存在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使抵押權歸于消滅的情形,應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適用定金罰則。(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