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買房人和賣房人均稱對方構成違約,要求對方承擔責任。然而法院審查后竟發現該房早已設立抵押。

 

周明經朋友介紹準備購買一套未落學齡戶口的二手房。經了解,這套房還未還清貸款,也未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考慮兒子快到入學年齡,周明還是與劉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周明在2010210日前交付定金6萬元,并在劉偉提前還貸當日交付首款50萬元;劉偉在該房不落學齡戶口,并在320日前辦完產權證及做好預約還貸工作。

 

合同簽訂后,周明在28交付6萬元定金。然而在履約過程中,雙方在支付首付款、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事宜上存有分歧。在協商無果后,周明向法院起訴,要求劉偉雙倍返還定金12萬元。

 

周明訴稱,劉偉拒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實屬違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劉偉辯稱,對方在簽合同時知道該房沒有兩證,而且與銀行聯系好后,對方遲遲不支付首款,屬嚴重違約,56已向其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法院審理查明,中國銀行無錫某支行已于200896在該房上設立抵押權,權利價值為50萬元。法院認為,銀行對該房享有抵押權,未經其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因此判決劉偉返還周明定金6萬元。

 

法官點評:《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本案當事人買賣的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買賣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并且也不存在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使抵押權歸于消滅的情形,應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適用定金罰則。(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