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因建筑施工意外受傷并不幸死亡,用人單位一次性賠償其親人各項損失共計43萬元,并將該款匯入劉某母親賬戶中。因劉某與林某未領取結婚證,對該筆賠償款一家人協商,林某以其子劉某某的名義將其奶奶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該筆賠償款。

 

因本案涉及到祖孫、婆媳間親情糾紛,訴前調解中心先后組織雙方進行了9次調解,最終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案件轉入民一庭后,該庭認為此案最好是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如一旦解決不好,必將加深親人之間的感情危機。

 

庭審中,原告認為劉某死亡構成工傷,因其奶奶未滿55周歲,故原告應得份額較大,要求依法分割30萬元;而被告辯稱,該筆賠償款已經償還了死者劉某生前所欠的債務近21萬元。因雙方分歧較大,承辦法官經過兩次調解,無果而終。后該庭安排一位審判經驗較為豐富的法官擔任審判長,并邀請一位常年從事社區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參與評議。法官、人民陪審員首先從親情著手,拉近雙方的距離,逐漸消除當事人之間的怨氣,接著又從法律角度分析了案件的性質和雙方的是非。最終在兩名法官及陪審員的耐心工作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張某從賠償款中一次性補償林某8萬元;原告劉某某由其母親撫養兩年,之后由其奶奶即被告張某代養直至成年;張某另支付2萬元給林某作為劉某某的撫養費,并從賠償款中支取18萬元存入銀行作為劉某某由張某代養期間的生活費用;在劉某某由其母親林某撫養或張某代養期間,雙方均享有探望的權利。

 

至此,一起親情糾紛案得以成功解決,雙方當事人對此結果均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