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車輛撞傷他人,并致他人重傷,發生事故并沒有報警施救,而是棄傷者逃逸。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116夜,駕駛轎車熊某在經過交叉路口時未減速行駛,且疏于觀察,與前方同方向騎自行車行駛的孫某相撞造成事故,致孫某受傷,熊某并報警和施救而是駕車逃逸。孫某傷情經鑒定:孫某頭部損傷構成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熊某認識自身錯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與受害人達成經濟賠償協議,作出經濟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車肇事致人重傷并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投案自首,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