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間本該和睦相處,在工作中互相幫助,相互體諒,即使有些小摩擦,也可以一笑而過。但近日,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人案件,雙方當事人就是在同一個車間工作的同事。被告人張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張某于201031711許,在其單位車間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李某發生爭執并廝打,在雙方打斗過程中,張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面部,致使李某左眼眶內側壁骨折、兩側鼻骨骨折。經鑒定,李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后經豐縣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張某已就民事賠償部分與被害人李某達成協議并當庭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自愿認罪,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