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在繼續,治療在繼續,爭吵在繼續,法官的調解也在繼續。歷經一年多的努力,吳江法院震澤人民法庭日前終于將一起矛盾激化的健康權糾紛調解結案,同時也解開了兩個受傷女人困惑已久的心結。
原告曹某與丈夫經營著一家小水果店,被告徐某從事承攬充裝液化氣業務。2009年8月28日,原告因為需要充裝液化氣與被告聯系,被告認為液化氣瓶太舊需要更換,于是雙方約定于次日由被告將新充裝的液化氣瓶送至原告住處。次日上午10點左右,被告將新充裝的液化氣瓶送到原告處并安裝妥當,點火后卻發現火勢太小,無法煮飯。被告當即表示新裝的液化氣瓶時有類似情況發生,只要將液化氣瓶排放掉一些氮氣,即可正常使用,隨后便在與原告住房相連的天井內排放液化氣。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當原告再次點火使用時卻瞬間引發火災。后經公安及消防部門及時撲救才脫險,但原、被告均被燒傷,原告所租住的房屋及鄰居房屋已被燒毀。吳江市公安局消防大隊于2009年8月30日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液化氣充裝人員在天井內排放液化石油氣,被排放的液化石油氣遇明火后發生爆炸,引發火災。經分析,災害成因為住宅的耐火等級低且存放了大量的可燃物,由于房屋內的層頂為木結構,導致火災迅速蔓延擴大。
原告于2009年8月29日至2009年10月13日在蘇州市立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頭、頸、軀干、四肢煤氣灼傷60%Ⅱ°。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于2010年1月4日出具鑒定意見書,原告被火燒傷已致6級傷殘。為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0多萬元。
被告徐某于2009年8月29日至2009年9月29日在蘇州市立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其傷殘等級可綜合評定為8級。因此,徐某在審理中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賠償22萬元。
在此案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的親屬多次吵架并相互毆打,矛盾激化。判決前,原告甚至表示如果執行不了就要到被告家吃住,其親戚也準備到被告處鬧事。由于雙方當事人家庭生活都比較困難,在訴訟中均得到了法律援助。審理該案的法官經過多次就地調查取證,最終認定雙方在本次事故中均有責任。在多次調解后,雙方對引起火災的責任及賠償數額仍舊各不相讓。但是法官在準備判決的同時仍不放棄調解的希望,因為該案一旦判決,因當事人的履行能力很可能成為“空判”,案結事不了,當事人心急,法官更為當事人擔憂。在送達判決書前,庭長和承辦法官再一次組織調解,經過長時間的釋法析理,當事人終于為法官一心為民的工作精神所感動,接受了法庭提出的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