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崇安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邵敏和王鵬本是一對戀人,但就在王鵬開口問邵敏借錢后兩人的關(guān)系開始發(fā)生了變化,誰也沒想到就是四萬元錢讓兩人由戀人一下子變成了冤家。在法庭上,原告邵敏和被告王鵬各執(zhí)一詞,一個說借了一個說沒借,兩人說詞完全相反。

 

邵敏告訴法官,在2009年,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王鵬,在和王鵬聊天中發(fā)現(xiàn)對方和自己一樣都有著一段支離破碎的婚姻,兩人越聊越投機,共同的遭遇讓兩人很快就走到了一起。婚姻生活的不幸福反而讓自己和王鵬更加珍惜對方。一次,王鵬開口說急需用錢,想問我借四萬元周轉(zhuǎn)一下,過一陣子就會還的,并允諾到時連本帶息一起還。我心想王鵬也算是個可靠的人,便拿出四萬元存折給了王鵬,并交待他要寫個借條而且必須得盡快歸還,不然會被自己的老公發(fā)現(xiàn)。說著便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證和存折讓王鵬自己去取。拿到錢后的王鵬并沒有寫借條而是急著回家了,這讓我心里很不舒服。幾次問他催要借條,他也是一再地推托,不愿意給我寫。但是沒過多久,王鵬便答應(yīng)我如果我現(xiàn)在離婚,他也會立即離婚和我住在一起。在經(jīng)歷一段失敗的婚姻后,我當然想重新追求幸福,在得到王鵬的承諾后毅然決然的和丈夫離了婚。離婚后,我和王鵬就開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但好景不長,一次偶然的機會我得知王鵬和我同居時并沒有離婚,當時我憤怒不已,斷然要求王鵬將借的錢拿出來,不拿就寫借條。幾經(jīng)催促,王鵬才寫下了現(xiàn)在這張借條。說完,邵敏將當時王鵬在銀行提款的事實和借條拿出來給法官看。

 

然而在法庭上,被告王鵬的說法和邵敏完全不一樣,王鵬辯稱:“邵敏所說的借款事實都是虛構(gòu),我是有問邵敏借過錢,她給了我她的身份證和一張存折讓我自己去銀行取,但是就在我取完錢后回家的路上邵敏攔住了我,把錢拿了過去,說她不借我了,又去銀行將錢重新打回了卡上。至于后來寫下的借條完全是她威脅我,我被逼無奈才寫的,由始至終我沒有拿到一分錢。請求駁回邵敏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邵敏與被告王鵬曾非法同居,同居期間,王鵬確實在20093月持邵敏的身份證和銀行的存單,按邵敏告知的密碼提取了邵敏的銀行存款4萬元。20096月,王鵬向邵敏出具借條一份。本院認為:原告邵敏訴稱被告王鵬借款4萬元,有王鵬提款事實及其出具的借條為證,王鵬辯稱其只是代為取款,借條系脅迫而寫無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對邵敏訴稱王鵬借款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該借貸行為未違反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王鵬應(yīng)按約及時還款,對邵敏要求王鵬歸還借款之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判王鵬歸還邵敏欠款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