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國當事人的訴訟糾紛往往因為雙方當事人文化、語言等方面的差異而難以達成和解,群體性訴訟糾紛更是如此,處理起來難度很大。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發(fā)出調解建議書,成功調解一起涉及外資企業(yè)的群體性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受到中、美雙方當事人的好評。

 

加班沒“加錢”  外企、員工起糾紛

 

原告斯達瑞金屬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為美國法人在昆山出口加工區(qū)注冊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均為美國人。

 

201035,該公司涂裝部門的員工李帥等30余人與公司發(fā)生糾紛,沒有正常上班。糾紛的起因是這些員工1月份的加班工資沒有按時支付,也沒有得到公司的明確答復。

 

同日,斯達瑞公司發(fā)出公告,涂裝部門員工于201035未正常上班,擾亂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給公司正常生產帶來嚴重影響,要求涂裝部門員工于35日下午2之前正常復工;對李帥等四個班長,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8,斯達瑞公司再次發(fā)出公告,涂裝部門員工35未正常上班的行為違背了員工手冊,給公司正常生產帶來嚴重的影響,6日和8日又擾亂公司的生意,這表明員工辭職或工作停止了。該公司認為,這些員工選擇了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由于自身的行為。

 

先仲裁再訴訟  雙方糾紛不斷升級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之后,李帥等22人向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斯達瑞公司補繳社會保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400元。在仲裁期間,經有關部門協調,該公司將1月份沒有足額支付的涂裝部門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予以全額支付。

 

49,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支付李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596.50元,其他員工也獲的數額不等的經濟補償。由于不服仲裁裁決,斯達瑞公司當即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告解除李帥等人的勞動關系合法。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從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決定先采取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但是,通過庭上調解、上門調解等多種方式,均為獲得成功。其主要原因是作為一家外商獨資企業(yè),斯達瑞公司對中國司法的調解制度存有疑慮。

 

69,昆山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并于二天后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足額支付被告所在部門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屬違法行為,被告等員工依法有權向原告提出,原告應當予以解決,而原告對被告等員工的合理要求沒有明確答復,致使被告所在部門的員工情緒不穩(wěn)而沒有正常上班,原告存在過錯,故依法判決斯達瑞公司支付被告李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計11596.50元,其他員工也分別獲得數額不等的經濟補償。

 

規(guī)范釋法  一紙調解建議書化糾紛于無形

 

斯達瑞公司仍然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立案后,蘇州中院迅速組成合議庭對案情進行研究,并在庭前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溝通。

 

考慮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外籍人士,存在語言溝通障礙、法律文化差異以及對中國訴訟調解制度不了解等問題,該案合議庭的法官充分發(fā)揮司法主觀能動性,開創(chuàng)性地制作了調解建議書,以書面形式并附上英文解釋,詳細闡述了訴訟調解的法律依據、優(yōu)越性、社會意義及和諧司法理念等內容,并立即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進行了送達。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調解建議書后予以高度重視,一改之前拒絕調解的態(tài)度,立即飛回美國向母公司董事會匯報了案情及法院提出的初步調解意見。母公司董事會經討論,通過了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同意向李帥等人支付數額不等的經濟補償。最終本起群體性糾紛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

 

聯系法官:

 

該案二審合議庭主審法官告訴筆者,蘇州擁有“金牌投資城市”的美譽,外商投資企業(yè)比較多,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制環(huán)境的差異,外資企業(yè)不太了解民事調解的效力,電話溝通往往難以達到好的效果,經常會出現拒絕調解的現象。書面的調解建議書因其正式、規(guī)范,更容易獲得認可,能夠讓外資企業(yè)充分認識我國的訴訟調解制度,為調解工作開展搭建良好的橋梁。該案是蘇州中院首次以調解建議書的方式成功化解群體性糾紛案件,實現了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以及維護蘇州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和良好的投資環(huán)境三方共贏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