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下午,蘇州虎丘法院依法對通安等地拆遷補償糾紛中四名非通安籍打砸滋事人員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張某、劉某、袁某、謝某四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張某等人六個月到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今年7月中旬,蘇州通安等地部分老動遷戶因拆遷補償等問題引發糾紛,部分群眾聚集反映問題。張某等四人均系來蘇不久的務工人員,與部分老動遷戶的拆遷補償等問題毫無關聯,卻躲在群眾后面起哄鬧事,制造混亂。2010年11月1日,虎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審理查明:7月17日晚,在陽西友協物業任保安的安徽籍人員張某和謝某吃過晚飯后,打電話相約在通安巨力電子廠打工的安徽籍人員袁某和安徽籍無業人員劉某,一同前往通安鎮華通花園三區附近群眾較多區域,其間他們不斷起哄,反復煽動當地群眾鬧事。執勤的警察前來勸阻,他們拒不聽從。四人甚至相約向維持秩序的警察隊伍里扔磚頭,比試看誰扔得遠、扔得準。當時他們連續扔了十余塊磚頭,致使人群發生混亂,嚴重擾亂了現場的公共秩序。庭審中,四人均自愿認罪,并對自己的無知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示后悔。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等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四人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均自愿認罪,故酌情從輕處罰,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