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裕兵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張某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518刑滿釋放, 6 12日上午8時許,張某以服刑期間村干部未照顧好其家人為由,至啟東市王鮑鎮久東村公共服務中心無故打砸辦公室內物品、公示欄等,共砸毀玻璃12塊、電話機1部、椅子1張。經鑒定,被砸物品損失價值809元。后查證,張某于前日晚至啟東市匯龍鎮繽紛年代KTV包廂,以正在唱歌的周女不順眼為由,將西瓜片塞在周女胸部、西瓜汁倒在周女身上。張女上前制止,張某遂將啤酒瓶砸碎欲毆打張女,被他人攔住后,又取出自制二節棍追打張女并致其受傷。經鑒定,張女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裕兵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并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裕兵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