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22萬元 原蘇州市城管局副調研員一審判六年
作者:王子平 發布時間:2010-11-08 瀏覽次數:617
法院認定被告人崔恒富在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5、6月期間,利用擔任蘇州市城市管理局、蘇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副調研員,兼任蘇州市城市管理局籌建數字城管指揮中心辦公大樓領導小組副組長,負責蘇州市城市管理局數字城管指揮中心辦公大樓的土建、裝修、電子信息和弱電系統設計方案的審定及招投標、工程建設資金的審核撥付、大樓工程建設監督和管理等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建筑公司、代理商所送現金人民幣22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恒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現金人民幣22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恒富主動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認定自首,減輕處罰。
綜上,滄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崔恒富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贓款22萬元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