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甩賣共有房屋 合同被判無效
作者:仲璐 發布時間:2010-11-08 瀏覽次數:659
丈夫劉某背著妻子顧某將夫妻共有的一套價值45萬余元的房屋以26萬元的低價賣給紀某。今年8月份紀某要求劉某辦理過戶手續時,妻子才發現一直被丈夫蒙在鼓里,憤怒的顧某將丈夫劉某和買受人紀某一起送上了被告席,要求確認劉某與紀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日前,金湖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告顧某與被告劉某系夫妻關系,2009年6月,劉某在顧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紀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協議中約定了將其所有的房屋以26萬元的價格賣與紀某,在紀某支付全部購房款后劉某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同年7月,紀某在給付了劉某26萬元后,從劉某手中取得房屋鑰匙入住。次月,在劉某為紀某辦理過戶手續時顧某方才得知該房屋已經被丈夫以超低價格出賣,顧某隨即表示反對,但紀某堅稱自己已經和劉某簽訂了買賣協議,并且支付了購房款,不同意退還房屋,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將共有房屋出售給紀某,侵犯了顧某的合法權益,其與紀某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顧某同意或追認,該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現紀某雖然占有該房屋,但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故其買賣行為無效,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劉某與紀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