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盜后報案時已被透支,誰應為這筆交易買單?
作者:陳沂青 夏倩 發布時間:2010-11-08 瀏覽次數:558
王薇最近碰到一倒霉事,明明在信用卡被盜后及時向派出所報了案,卻仍被告知在信用卡丟失的當天被人惡意透支了三千多,且透支時間僅為自己報案之前的幾個小時。由于銀行只認定是王薇的責任,便將其告上了崇安區人民法院。
“憑什么要我為竊賊付錢?對方盜了我的信用卡,既不知道我密碼又不是我本人的親筆簽名,這幾筆被刷的費用是商家不負責任造成的后果,與我無關。”王薇在庭上信誓旦旦的說。原告銀行則提出:“被告丟失的信用卡在掛失前產生的交易應當由被告承擔,這是領用合約中約定的。通過查詢單可以看出該信用卡沒有設置密碼。該卡產生的損失原告方不存在過錯,被告保管不善導致卡被盜,并沒有及時掛失,該責任由被告承擔。”在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僵持不下。
2006年3月,王薇去商場逛街不慎將信用卡丟失,但就在當天細心的王薇便發現自己的信用卡被盜,于下午六點去派出所報了案。經派出所查處是在當天下去四點以后被人惡意透支了三千多費用,簽名單上都是李力的名字。得知此事后王薇一頭霧水,小偷不知道密碼怎么刷的卡?帶著疑問,王薇撥通了銀行的電話,銀行告訴她使用該卡必須有本人親筆簽名才能生效,非本人親筆簽名的消費理應由商戶全部賠償。之后,王薇就去找商戶商量,可對方推說此卡使用情況沒有與他們說明,拒絕賠償。
就在無人為此筆費用買單時,銀行將王薇告上了法庭,要求王薇償還透支本金、滯納金、超限費共六千多。銀行還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王薇在自己的銀行開卡時并未設置密碼以及她的消費紀錄。王薇提出當時開卡時有電話錄音提醒她設置密碼的,要求銀行方面提供錄音資料。在法院要求銀行提供后,銀行未能提供開卡錄音,原因是時隔太久,錄音資料沒有了。被告王薇辯稱當時自己開卡時是設置密碼的,不知道為什么銀行系統沒有反映,即使沒設密碼,也應該按照實名制消費。在這方面,商戶沒有盡到審核責任,而且銀行是在第二天就將錢劃給商戶的,在報案之后,未盡到審查義務,應當由銀行找商戶追償而不應該自己來承擔這筆冤枉債。
在此次案件中,王薇未能向崇安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刷卡是要設置密碼的以及信用卡上的錢被惡意透支確實是在王薇報案之前就被盜取了。最后,崇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調解,原告銀行同意原告只支付被透支的本金三千多,其他費用予以放棄,不再主張。被告王薇也同意原告方案,答應會將錢及時歸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