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構成九級傷殘 能否重新要求賠償損失?
作者:張貝福 發布時間:2010-11-05 瀏覽次數:870
發生交通事故后,傷者與車主達成賠償協議,后傷者得知自己的傷勢構成九級傷殘,傷者要求車主重新賠償,是否能夠得到支持?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原告楊某系四川來蘇打工人員,2010年1月,楊某在與同事李某外出為單位購買辦公用品時,李某所駕摩托車與停在路邊維修的貨車相撞,致乘坐人楊某受傷。該貨車系被告葛某所有,葛某未為該車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與葛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某不承擔責任。楊某受傷后被單位送至醫院治療。
2010年3月,在楊某單位領導的主持下,楊某、葛某達成協議,協議注明由葛某支付給楊某醫療費2500元,今后雙方無涉。2010年5月,楊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在得知自己的傷殘情況后,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葛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96818.40元。庭審中,葛某認為事故發生后雙方已經達成了合法的協議,自己已經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了賠償責任,原告雖然構成了傷殘,但不能要求自己再對他的傷殘進行賠償。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在2010年3月達成了一份合法有效的賠償協議,但該協議是在原告對自己傷情不了解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中雙方也未對傷殘賠償金進行約定,故葛某應當對原告的傷殘進行賠償。另外,本案中被告葛某未對車輛投保交強險,故雖葛某只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但葛某應首先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規定的11萬范圍內對楊某的傷殘進行賠償。
因此,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葛某賠償原告楊某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89318.40元。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