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村民小組修繕房屋致傷殘 村委會賠償款一次執行到位
作者:秦玉雯 發布時間:2010-11-05 瀏覽次數:629
一村民趙某為村民小組修繕房屋時不慎摔落受傷,致骨折和脊髓損傷造成截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潤州法院僅用一周的時間將原本每四年付款一次的賠償款一次性執行到位。
2009年2月,某村委會下屬村民小組部分房屋破損,該組即組織人員對相關房屋進行修繕。修繕過程中,該組隊委陳某聯系張某重做12間房屋的屋頂,鑒于該工作一人難以完成,張某又招呼趙某等三人共同去做該項工作,趙某在做屋頂時不慎摔落受傷。
趙某在事故后由于多次索要賠償金未果,今年初將村委會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村民小組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小組的上級組織,依法應當承擔村民小組應當承擔的責任。最后判定村委會賠償趙某30萬元。
立案執行后,承辦法官了解到申請執行人趙某家庭條件貧寒。便多次找到某村民委員會,希望盡快給予趙某賠償。村委會積極配合法院,因資金不足只能先為趙某先支付治療費5萬元。隨后承辦法官又多次協商僅用了一周時間剩余25萬元賠償款全部交到趙某手中,給這個貧寒且不幸的家庭送去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