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兒子養老送終,便招了個上門女婿,并和女婿簽訂了一份《招婿書》,約定女婿給自己養老送終,死后女婿繼承自己的全部遺產。然而,協議簽訂后,女婿拒絕履行扶養義務,該《招婿書》能否解除?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遺贈扶養糾紛案,判決解除了岳父和女婿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原告張某中年喪妻,膝下僅有一女,因為擔心沒有兒子養老送終,便決定招個上門女婿199510月,經人介紹,張某相中了鄰村的趙某,決定招其為上門女婿,并與其簽訂一份《招婿書》,內容為:張某將女兒婚配給趙某,趙某負責為張某養老送終,待張某去世后,趙某有權繼承張某全部遺產。2005年,張某女因病去世,張某便于女婿的關系交惡。近年來,由于趙某一直拒絕履行扶養義務,導致張某與趙某矛盾不斷加劇,張某遂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趙某所簽訂的《招婿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趙某作為女婿,與原告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招婿書》中涉及原、被告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部分實為遺贈扶養協議。由于趙某在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依據《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張某有權解除該遺贈扶養協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洋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本案中,被告作為原告的女婿,與原告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其在與原告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相應扶養義務,原告可以主張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且被告不能獲得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