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互抵事后“翻臉” 官司“過期”討錢沒門
作者:孫興旺 楊峰 發布時間:2010-11-05 瀏覽次數:697
兩家公司長期互相業務往來,為逃避征稅私下互抵債務,誰知“君子協定”難抵利益誘惑,費勁心機的一方本以為通過稅務舉報獲取來的證據讓對方屈服付出“冤枉”錢,未曾想到自己打的官司早已“過期”。
2004年起,經中間人高某從中促成,原、被告兩家公司開始長期往來,主要從事機電、鈑金件、機床等配件加工業務。起初,原告公司主要從被告公司獲取加工訂單,被告依照原告的加工量和加工成品質量進行加工費的核算,在雙方往來過程中原告對自己從其他公司接的加工訂單也會將一些大型配件送交被告加工處理。2006年初,由于中間人與原告公司產生矛盾,原告與被告間不得不進行業務的全面結算,當時原告單方制作了50余萬元的結算單,被告僅支付了40余萬加工款給原告,余下的10萬余元被告認為可以與原告欠自己的加工費相抵銷。事后原告從未通過訴訟或發出催要通知等形式向被告主張過少付的10萬余加工款,被告也未向原告主張過未付的加工款。直到2009年6月,原告突然向稅務部門舉報被告偷稅并利用被告公司老板在稅務部門的調查陳述作為證據于今年5月將被告告上了法庭。被告公司在法庭上抗辯雙方已抵銷了互負債務10余元,且原告請求中涉及的這10萬余元被告雖在稅務部門承認過,但并代表原告曾向被告主張過,故原告的該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后在法官進行法律釋明后,原告最后才認識到自己“苦心”設計的官司難贏,最終只能就雙方尚未結算的加工業務與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