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中院對南門浴場搶劫案作出一審判決
作者:仲苑 益婷 發布時間:2010-11-04 瀏覽次數:691
一、被告人陳叢輝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張云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三、被告人張勝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叢輝、張云峰、張勝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且系流竄作案,情節嚴重;被告人陳叢輝又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陳叢輝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云峰、張勝柱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被告人張云峰、張勝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叢輝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社會危害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張云峰、張勝柱雖知道被告人陳叢輝攜帶兩把彈簧刀外出盜竊,但在主觀上沒有與被告人陳叢輝共同抗拒抓捕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抗拒抓捕的共同行為,對被告人陳叢輝實行的超出共同盜竊故意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應承擔搶劫的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叢輝表示要上訴,其他兩名被告人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