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鎮江中院對南門浴場搶劫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陳叢輝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張云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三、被告人張勝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47,被告人陳叢輝伙同被告人張云峰、張勝柱攜帶二把彈簧刀等作案工具駕車從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出發到南方實施盜竊。411日中午12許,被告人陳叢輝、張云峰、張勝柱駕車來到鎮江市南門浴場附近實施盜竊,其中張勝柱負責駕車接應,張云峰負責望風,由陳叢輝打開蘇L00868奧迪轎車副駕駛室車門,竊得車內現金10000元,皮夾2只及皮夾內現金1320元、購物卡等物,當陳叢輝行竊得手正欲離開時,被南門浴場業主施玉亮發現,陳叢輝、張云峰、張勝柱即分頭逃跑,在施玉亮追捕被告人陳叢輝的過程中,陳叢輝用彈簧刀對施玉亮左側胸部猛刺一刀,施玉亮被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施玉亮系被他人運用單面刃銳器捅戳胸部致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叢輝、張云峰、張勝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且系流竄作案,情節嚴重;被告人陳叢輝又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陳叢輝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云峰、張勝柱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被告人張云峰、張勝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叢輝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社會危害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張云峰、張勝柱雖知道被告人陳叢輝攜帶兩把彈簧刀外出盜竊,但在主觀上沒有與被告人陳叢輝共同抗拒抓捕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抗拒抓捕的共同行為,對被告人陳叢輝實行的超出共同盜竊故意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應承擔搶劫的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叢輝表示要上訴,其他兩名被告人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