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張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2008年以來,被告人張某以支付高額利潤為誘餌,采取多次短期反復借款、還款,并支付高利的手段,非法吸收徐某借款47.5萬元、周某14萬元,魏某借款162萬元,戴某借款30萬元及劉某、黃某李某等共計人民幣280余萬元,其中少部分用于其經營的服裝公司,大部分被其用于購買彩票等揮霍一空。

 

該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無經濟償還實力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對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犯有集資詐騙罪主觀故意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向他人大量借款時并無對應經濟償還能力,且許以高利,所借款項大部分用于支付高利以及購買彩票,并無積極有效籌措資金歸還所借款項之行為,其非法占有目的應予以認定,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意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因而被告人張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并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退賠相應被害人。

 

由于正規的金融機構的借款需要較多手續,同時對借款人也有嚴格的還款能力要求,因而高利借款憑借其簡約的程序而在現實生活中普遍的存在,近來很多詐騙分子以高利為誘餌行詐騙之實,希望人們能引以為戒,不要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