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吉火日初、洛古木乃、吉伍子色、沙馬日吉犯盜竊罪,分別判處吉火日初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判處洛古木乃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吉伍子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判處沙馬日吉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

 

20102月至4月期間,在啟打工的80后彝族小伙吉火日初、洛古木乃、吉伍子色、沙馬日吉因手頭拮據,經一起商議決定采取行竊的方式發一筆小財。四人先后在啟東市匯龍鎮世紀家園、東珠新村等地,采用攀爬下水管、掰斷防盜窗等手段入戶盜竊22次,竊得人民幣和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物品。其中,吉火日初參與盜竊17次,合計價值12488元;洛古木乃參與盜竊15次,合計價值7276元;吉伍子色參與盜竊2次,合計價值5054元;沙馬日吉參與盜竊5次,合計價值193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吉火日初、洛古木乃、吉伍子色、沙馬日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吉火日初盜竊數額巨大,被告人洛古木乃、吉伍子色、沙馬日吉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