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毀滅盜竊現場,竟一把火點燃床單,釀成一起火災。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放火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今年8月,剛滿十六歲的徐某只身一人從蘇北老家來張家港打工,在酒店找了份學徒的工作,月薪800元。一個人在外需要自己買衣服、上網、請朋友吃飯,一個月800元根本不夠花費,既然出來打工賺錢了也不好意思問家里要。823,輪休的徐某來到廚師長的房間看電視,看到床頭柜上放著一個旅行包,打開一看里面由1000元錢,旁邊還有幾條香煙,想到自己寒酸的生活,平時連買包煙的錢都沒有,出來看看廚師長和周圍房間同事們都上班去了,遂把香煙都裝到旅行包里準備離開。但又一想就這樣走掉廚師長回來一看就知道是誰偷的,于是用打火機點燃了一個塑料袋扔到了床上,自己提著旅行包離開了張家港。后因被別人發現及時撲滅了大火,但房間內的電視機、衣物被子等都被燒壞了。

 

827,徐某在老家被抓獲。由于尚未成年,盡管盜竊錢物總計人民幣1500元,檢察機關決定對盜竊一案不予起訴。1015,檢察機關以徐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訴訟。徐某家人代其賠償了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審理中,徐某告訴法官自己害怕被發現,就想到了毀滅證據,以為床是木頭的,不會燒這么嚴重。后悔萬分的徐某表示自己以后會好好找份工作,孝敬家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為毀滅證據,采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被人發現及時撲滅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被告人徐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自首等情節,對其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得到挽回,對其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