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商以設計圖紙不合要求,導致房子沒賣完為由拒付設計制圖余款,建筑設計公司怒將房產商訴至法院。112,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設計費用14948元。

 

原告淮安市現代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在2008715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后原告按期履行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支付設計費用。

 

被告房產商韓某辯稱,原告的設計圖紙不符合我們的要求,導致我們的房子還有四十多套沒有賣出。

 

法院審理后查明,2008715,原告淮安市現代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告韓某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被告開發的金湖縣某安置小區門面房、農民單雙戶工程勘察、設計,合計費用3794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了土建施工圖、水電施工圖、勘察報告、鳥瞰圖等。韓某已于2008年分三次付給設計公司23000元,余款14948元未付。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告辯稱原告提供的設計圖不符合要求,因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故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設計費余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